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埃领事条约,驻埃及大使馆可以为旅居埃及的中国公民办理公证。
使领馆受理的公证申请种类主要有:委托书、声明书等。
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应在埃及当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公证文书如需送往中国使用,还须办理埃及政府部门的认证(Authentication)以及中国驻埃及使领馆的认证(Legalization)。
领事认证
根据2016年3月1日生效的《领事认证办法》规定,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为由驻在国有关机构出具,并经驻在国外交部或有权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其他国家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法律效力。大使馆可以为由埃及有关机构出具、并经埃及外交部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
公证/认证申请条件
(一)办理公证的申请人须为居住在埃及的中国公民;办理认证的申请人可以是在埃居住的中国人和外国人。
(二)申请人应根据本人的居住地,按驻埃及使领馆领区划分,向相应的使领馆提出公证申请。如未能按照领区划分递交申请,该申请可能会被拒绝受理。
(三)使领馆可以受理的公证种类:委托书、声明书等。
(四)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并陪同申请人本人前来使领馆办理。
【注意事项】
(一)中国国内出具的文书(如身份证、房产证、公司注册文件等)不予认证。
(二)文书内容不符合中国相关政策或法律规定的不予认证。
(三)用于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的婚姻状况公证、无配偶声明书或证明书,自公证或证明出具之日起、至申办领事认证之日有效期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四)用于在中国内地办理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出具之日起、至申办领事认证之日有效期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五)送往第三国使用的文书不予认证。此类文书应向文书使用国驻埃及使馆申办认证。
(六)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有关规定,大使馆认证只证明埃及外交部或有权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有关负责人员的签字和印章属实,对被认证文书内容不负责。